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 政府办 发布时间: 2024-04-30 09:4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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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9日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川府发〔2019〕1号)《乐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乐府发〔2022〕2号)《中共峨边彝族自治县委工作运行规则》(峨委发〔2024〕5号)《中共峨边彝族自治县委常委会会议事决策规则》(峨委发〔2024〕6号),结合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市政府和县委的直接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和县委工作要求,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县政府工作的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坚持系统思维、坚持依法行政、坚持科学民主、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廉洁高效。

四、县政府组成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协助、狠抓落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五、县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和县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六、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副县长和接受政府分工的其他班子成员协助县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县长外出期间,受县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

七、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八、副县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落实安全生产、森林草原防灭火、生态环境保护、食品安全、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工作“党政同责”;对分管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信访稳定等工作履行“一岗双责”。

九、县政府工作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按照法律规定和授权,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依法行使权力。

第三章监督制度

十、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统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及时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十二、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加强政策解读,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领导同志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落实包案化解,督促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重视各级书记和行政首长信箱、12345心连心热线、新闻媒体等报道和反映的问题,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及时报告、反馈。

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落实行政问责制度、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四章依法行政

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把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十六、县政府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十七、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履行合法性审查等规定程序。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由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县政府。

十八、规范性文件在提交县政府办公室前,应先由起草部门审核机构或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县政府办公室收到起草部门报送的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转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

十九、县政府公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县政府各部门公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向县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县司法局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并向社会公布。

二十、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制定机关要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需要修改、废止的应当及时办理,继续执行的应当公告目录并报县司法局。县司法局应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按要求汇总清理情况和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并报县政府。

二十一、科学配置执法机关职责和权限,认真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执法为民。

二十二、规范政务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外,均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政务新媒体平台、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向社会公开。

二十三、扩大政务开放,让公众更大程度参与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县政府及各部门将政策制定与政策解读工作同步考虑、同步安排,切实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有效引导预期。

二十四、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和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工作。

二十五、推进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五章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

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

二十七、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重大规划,改革、招商引资、社会稳定等重大决策,社会管理等重要事务、重大资金、重大项目等安排,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八、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实行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提请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评估,由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乡镇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应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提出调整完善建议。

二十九、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决策咨询机构、专家学者、社会团体、企业、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第六章调查研究

三十、坚持问政、问需、问计于民,执行领导干部调查研究制度,每年到乡镇、企业一线调查研究不少于90天。县政府领导应当带头落实县领导联系指导乡镇、村(社区)和乡村振兴、重点产业、重点项目等工作制度,带头落实领导干部定期下访接访制度。每人每年专题研究联系乡镇工作不少于4次、到联系点不少于4次。

三十一、调查研究要实事求是反映情况,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要增强问题意识,深入困难集中、情况复杂的地方,全面掌握第一手资料;要聚焦中心工作,加强综合研究,掌握真实情况;要提高调查研究实效,解决实际问题;要减少人员陪同,简化接待工作,减轻基层负担。

三十二、县长在调研期间可安排工作汇报会。其他县政府领导在调研时可结合分管工作听取工作汇报。

三十三、注重调查研究成果运用,定性和定量结合、宏观和微观结合、静态和动态结合,综合分析,对症施策,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七章会议制度

三十四、县政府工作实行政府全体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县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

三十五、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和县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和县人武部领导参加。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办公室副主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和各垂管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邀请县监委、县委有关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和县级群团组织、县工商联负责人、无党派人士代表等列席会议。

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总结部署县政府重要工作,讨论和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通过依法需由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十六、县政府常务会议按《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规则》执行。

三十七、县政府组成人员和其他参会人员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的,向县长请假,并报县政府办公室备案。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报县长签发。

三十八、县长主持召开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政府重要事项。议题由县长确定,与议题相关的政府领导同志,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县长签发,会议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负责。

三十九、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或受县长委托的县政府班子成员主持召开。县政府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县政府工作中的专门事项。议题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县级领导同志确定,与议题相关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县领导签发,涉及重大事项报县长审定。

会议纪要以县政府或政府办名义印发的,由会议主持人、常务副县长审定后,报县长签发。

四十、县政府组成人员和有关负责同志应按要求参加县政府有关会议,原则上不应请假。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要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履行请假手续。

四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会议时间及参会人员,提高会议实效。县政府副县长要主动到分管联系部门召开专题会,研究部署相关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会务工作。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不以县政府名义召开。

各类会议应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

第八章公文处理

四十二、县政府及各部门公文,以及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相关公

文处理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充分体现必要性、可行

性、合法合规。

四十三、除密级事项外,公文一律送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不得越级报送、多头分送。除县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个别事项、尚在酝酿过程中的敏感事项、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外,一不得直接报送县政府领导个人。

四十四、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送批,并根据权限和需要由县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按规定应当经过县政府常务会议等其他决策程序的,按程序办理。

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重大突发事件应当及时请示报告,必要时可越级行文但应抄送被越过的单位;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县级部门下属机构及村(社区)不得直接向县政府报送公文。

四十五、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乡镇)职权的,主办部门要主动协商,采取联合行文、会签、相关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等方式,报县政府审批。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当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由主办单位负责,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县政府决定。涉及项目、资金的,由县发改局明确回复是否在项目库,县财政局再提出资金计划建议。

单位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单位另有时限要求

外,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

应主动与主办单位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

四十六、报送县政府的文件必须文本规范、要件齐全,县政府办公室履行审核把关责任。企业、协会、社团等组织相关请示事项原则报送相对应的主管部门,不得直接向县政府报送请示事项(来信来访事项除外),由对口职能部门视具体情况转报县政府。

四十七、凡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件、省委、省政府文件、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市委、市政府文件、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以及涉及重大事项的来文,应及时报县长阅批。

四十八、严格公文签发。县政府所有上行文以及重要的政务类平行文、下行文以及其他重要政务类公文,由县长签发,县长外出期间,可委托常务副县长签发。其他以县政府名义的发文,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签发。事务性文件可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县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各自分管领域内的二三类会议通知、督查通报、工作会议议事纪要、以县政府办名义上报的单项工作情况报告、以县政府办名义下发的工作安排部署等事务类公文。

办公室主任签发县政府办公室内部日常管理文件、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情况通报等事务类公文。

征求意见文件涉及资金、项目、规划、重大政策等全局性工作的,及时送县长、常务副县长阅处;回复意见经县政府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专题研究并初审后,送常务副县长审核,由县长签发。征求意见文件属行业部门业务工作的,送县政府分管领导阅处;回复意见经部门组织专题研究后,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签发,涉及跨部门业务的报常务副县长签发。征求意见文件属一般事务性工作的,送办公室主任阅处;回复意见经部门组织专题研究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签发。

四十九、县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对内容相近的发文要加强统筹综合,能归并的尽量归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已经公开发布的上级文件,不再翻印、转发。突破国家现行政策规定的探索改革创新性文件,以及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议事协调机构职责范围内事务,应自行向成员单位行文或由具体承担日常工作的部门代行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县政府报送1种简报。

五十、县政府及各部门公文办理实行限时办结制度、错情通报制度,严格按规范程序办理,提高公文处理时效。

五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机关智慧化建设,积极推广电子公文,加快实现文件和简报资料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

第九章政务活动

五十二、县政府领导参加的各种政务活动由县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乡镇和部门(单位)邀请县政府领导出席的政务活动,应提前报县政府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县政府有关领导审定。

五十三、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未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颁奖、揭幕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原则上不出席乡镇和部门举办的茶话会、联欢会、团拜会。除批准外,县政府领导在职期间不公开出版著作,不举办个人作品展览,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原则上不为出版物作序。

五十四、规范县政府领导政务活动宣传报道,县长的非外事会见活动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和社会效果决定是否进行宣传报道,确需报道的原则上以标题新闻或简讯形式刊播,副县长的非外事会见活动原则上不作新闻报道。

五十五、县政府领导接待外宾、出国考察等外事活动要严格按照外事活动有关规定执行。

五十六、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应加强工作日程统筹,合理安排各项政务活动。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出席活动的,由县政府办公室协调其他县政府领导代行政务活动职责。

第十章政务督查和绩效管理

五十七、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开展政务督查,对县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履行职能职责、行政效能、服务质量、自身建设等方面进行绩效管理,确保县委、县政府部署落地落细落实。

五十八、政务督查的重点是: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政府工作报告》确定事项,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政府专题会议等议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办理情况、县政府领导领衔办理情况。县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落实情况;群众反映强烈问题办理落实情况;规范性文件贯彻落实情况等。

五十九、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实行年度计划和审批报备,严控总量和频次,切实减轻基层负担。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县政府部门不得自行设置以乡镇党委和政府为对象的督查检查考核项目,不得在部门文件中自行规定全县性督查检查考核事项,确需开展的要一事一报。

六十、健全科学合理的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机制,将日常监管与年终考评相结合,体现不同部门工作特点和区域的差异,公开、公平、公正进行考评。政府督查和绩效管理考评结果作为行政问责、干部任免、公务员奖惩的重要依据。

六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努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第十一章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六十二、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落实省市十项规定和县委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县政府班子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六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不断充实新知识,研究新情况,积累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坚持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习制度。

六十四、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

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的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的文章,事先必须经县政府同意;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六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工作中涉及全县工作全局的重大事项、重大资金、重大项目,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原则和问题,以及县委、县政府“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必须向县委、县政府请示报告,向县长和分管副县长及时报告。

六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多到困难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开展实地调研,掌握实际情况,了解民情民意,研究解决问题。要积极为地方和基层服务,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县政府领导赴基层调研时,应轻车简从、方便工作、防止扰民,不搞层层对口陪同,不搞边界迎送,不安排宴请,食宿标准严格按规定执行。

六十七、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正确履行工作职责。

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县长与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县政府班子成员因公因私外出,应事先向县长请假,并按有关规定报备。各部门和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因公因私外出须经分管县领导同意并向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请假,并履行相关手续。

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公务用车等方面的规定,坚决反对特权、不搞特权。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

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八、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规插手人事安排;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九、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在做政德上的标杆,忠诚老实、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坚决反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坚决反对隐瞒实情、报喜不报忧,坚决反对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新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坚决纠治“四风”。

七十、加强值班值守,县政府领导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值

班工作要求轮流在岗带班,负责处理紧急事务,带班期间在岗在位,保证联络畅通,如遇突发事件,按突发事件处置相关规定执行。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县政府,具体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商县政府工作部门承办。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4月18日县政府印发的《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峨边府发〔201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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